努尔·白克力当庭表示服从判决,不上诉.
1998年至2018年,被告人努尔·白克力利用担任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委副书记、市长,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、副书记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代主席、主席,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、国家能源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、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揽工程、推广产品、享受优惠政策等事项上提供帮助,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,折合人民币共计7910万余元。
鉴于努尔·白克力到案后能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认罪、悔罪,积极退赃且涉案赃款赃物已大部分追缴,具有法定、酌定从轻处罚情节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。